《江蘇省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工作指南》《江蘇省司法鑒定人登記工作指南》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工作,江蘇省司法廳編制了《江蘇省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機構指南》)、《江蘇省司法鑒定人登記工作指南》(以下簡稱《鑒定人指南》兩個政策指導性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現就兩個指南解讀如下。 一、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則和政策 《機構指南》重申了司法部規章所確定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原則,明確了我省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基本政策是強化資質、能力和實驗室要求,引入計量認證、能力驗證和專家評審機制,支持優質資源進入司法鑒定領域,構建高水平、高質量、高效率、高公信力的司法鑒定體系,以滿足訴訟需要,適應社會需求。 (二)關于初次登記的申請材料 重點說明兩個材料:一是能力驗證證明。能力驗證是衡量申請人是否具有從事校準/檢測活動的能力,以及監控其能力持續狀況的外部質量保證工具。通過相應的能力驗證是我省和兄弟省市區司法鑒定機構登記中普遍和一貫的要求。二是擬設司法鑒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質量體系文件是司法鑒定機構規范開展鑒定業務的基本依據,編制體系文件的過程對于申請單位掌握業務流程和工作規范具有重要作用,也為以后的管理奠定了文件基礎。 (三)關于設備要求 設備能力是司法鑒定機構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標準》規定了必備和選配兩種配置類型,兼顧了東西部地區間的差異。江蘇作為經濟、科技發達省份,應當有較高的要求。《機構指南》考慮到了儀器設備不斷更新升級的實際,提出選配儀器設備的功能能夠覆蓋必備儀器設備的,對必備儀器設備不作要求;申請單位儀器設備的版本、功能高于必備、選配儀器設備的,對必備、選備儀器設備不作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對于登記業務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參照相關行業對于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的配置要求執行。 (四)關于環境損害鑒定的基礎項目 《機構指南》根據司法部、環保部文件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范圍進行了分類,這些分類可以歸納為兩個大的方面,一是污染物鑒定,即環境檢測,二是環境評估。盡管這兩部分在執業范圍中是相互獨立的,但在實踐中聯系密切,環境損害評估離不開檢測業務的數據支持,相關因子的取樣、分析對于環境損害評估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人民法院等單位很少會單獨就環境評估部分委托鑒定。《機構指南》將環境污染物鑒定確定為環境損害鑒定的基礎項目,同時強調,從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業務的,其專業技術范圍應當覆蓋環境檢測、場地調查、環境修復、生態恢復、環境經濟等領域。 (五)關于延續登記的要求 根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延續登記是一項新的許可,它既不同于年檢,也不同于初始登記。由于進行延續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已經運行了五年,在延續登記時理應對其有特別要求。《機構指南》規定延續機構通過省司法廳指定項目的能力驗證、實驗室比對。這既是司法部的要求,也是我省司法鑒定管理的需要。《機構指南》4.1中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資質認定或者認可”,指司法鑒定機構實驗室認證認可。 (六)關于執業范圍 《機構指南》在每個鑒定種類中都列明了具體項目,以后,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上的鑒定范圍要與之對應。為解決實踐中微量鑒定遇到的困擾,取消了產品質量鑒定、房屋質量鑒定等分類,在物證類鑒定中增加了“痕跡和微量鑒定”一項,以鑒定對象劃分出了機械設備、電子設備、房屋建筑、交通工程等,一方面是為了方便辦案機關根據案情需要選擇相關鑒定機構,另一方面更好地發揮司法鑒定機構的能力。 (七)關于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機制是《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確定的,也是近年來司法部所倡導、要求的。《機構指南》提出司法鑒定機構初次準入登記過程中,原則上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目的是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彌補行政審批人員專業上存在的缺陷,保證司法鑒定機構的質量。對于延續登記,采取有選擇性的方式組織評審,主要針執業過程中問題突出的機構,使管理與審批工作有效銜接。專家評審按照《江蘇省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規范》進行。具體規范另行制訂。 (八)關于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規定《機構指南》中。允許設立分支機構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其一,不同地區的司法鑒定機構合并,會產生設立分支機構需求;其二,分支機構的設立有助于資質高、能力強的司法鑒定機構進一步做大做強。《機構指南》將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限于痕跡、微量和環境損害鑒定領域,對可以設立分支的司法鑒定機構也規定了較高條件。分支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單獨列入名冊,法律責任與其所屬司法鑒定機構連帶。 二、關于《司法鑒定人登記工作指南》 (一)條件和材料要求 《鑒定人指南》所列登記條件、不予登記的情形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編制。條件附則部分對跨地區執業和執業類別的數量作了限制,對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鑒定人指南》有詳細的列舉和解釋。 (二)準入條件中的 “四相關一較強” 關于行業執業資格、學歷計算等要求,專設了“條件附則”一節加以明確。在新增加的“痕跡微量”部分,對從事房屋建筑、交通工程,以及電子數據、環境損害評估的鑒定人執業資格等提出了特別要求。 關于高等院校相關專業,《鑒定人指南》對鑒定業務可能涉及到的相關專業進行了列舉。列舉主要按照教育部二級學科目錄進行,也考慮到了此前目錄與現行目錄的差異,以及教育部曾一度放開高校專業設置所造成影響。出于周延的考慮,《鑒定人指南》規定,“如不在列舉說明的專業里,申請人須提供在校時期課程表、論文、證書等材料作為參照,必要時咨詢評審專家意見后認定”。 關于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及專業技能,主要從獲得的學術獎項證書、在相關學術報刊上發表的專業論文、出版學術論著以及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提供的從事相關工作的經歷證明等方面把握。 (三)關于崗前培訓和轉崗培訓。 司法部對于崗前培訓和轉崗培訓都有特別規定,通過崗前培訓是所有司法鑒定人執業的前提,轉崗培訓目前主要是臨床醫師申請司法鑒定執業的前提。2017年上半年,省司法廳對崗前培訓的課程、學時和考試考核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于鑒定人執業規定只要通過崗前培訓考試考核即可,并不要求提供相關專業培訓的證明。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鑒定人指南》規定,2017年7月前取得基本素質培訓證書的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參加省級以上相關專業司法鑒定專業進修、培訓的證明,取得證明的時間應在申領執業證前三年以內。此外,按照司法部規定,《鑒定人指南》明確,臨床醫師轉崗培訓應當參加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專業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 (四)延續登記和注銷登記 《鑒定人指南》對于司法鑒定人執業期限屆滿后應當如何申請延續登記做出了程序及材料上要求。將鑒定人執業情況作為鑒定人延續登記的考量指標。明確鑒定人申請延續的,除按照原申請程序提交有關材料外,提交個人前五年執業情況總結。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有效期屆滿后不提出注銷申請的,省司法廳直接注銷,有關法律后果由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承擔。